记者昨天获悉,省工商局日前出台了全国省级工商部门第一个《关于充分发挥工商注册登记职能做好家庭农场登记工作的意见》。
《意见》分为十二条,围绕家庭农场由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和适度规模经营的两大特点,对家庭农场登记的名称、经营范围、市场主体类型、经营者做出了具体的登记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家庭农场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经营范围以谷物、蔬菜、水果、园艺作物或其他农作物种植以及水产养殖为主要经营项目,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家庭农场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市场主体资格登记。申请登记的家庭农场应具备一定的土地经营规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注“家庭农场”字样。
据悉,截至4月底,全省各级工商登记机关已登记家庭农场197户,其中个体户122户、个人独资企业69户、合伙企业2户,公司4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