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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四大计划26条措施!江苏这样深化苏港澳多领域合作
2020
02/13
17:01

近日,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港澳多领域合作若干措施》(简称“26条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港澳工作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制定完善便利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发展的政策措施”决策部署,促进苏港澳三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我省将推动实施四大计划26条措施,深化苏港澳多领域合作。

一是推动实施苏港澳经贸互利合作拓展计划。加强苏港澳贸易物流合作,推进口岸监管部门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鼓励江苏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支持江苏企业赴港澳开展技术、品牌、专利、营销网络等境外投资、并购。加强苏港澳金融合作、经贸交流机制平台建设,推动在江苏港澳投资企业提质增效。支持港澳投资者在江苏投资发展、拓展经营网络,加强对港澳投资企业用地支持和融资支持,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参与质量标准评选和制(修)订。

二是推动实施苏港澳科技人才合作提升计划。重点推动苏港澳企业、高校共建协同创新平台,鼓励和支持港澳企业、高校参与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共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双创基地等科创载体。共同推动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共建高水平研发机构、加强苏港澳人才交流,为港澳专业技术人员在江苏执业提供便利。

三是推动实施苏港澳教育文化交流促进计划。推动共建苏港、苏澳高校联盟,鼓励苏港澳高校联合共建优势学科、实验室和研究中心,探索开展相互承认特定课程学分,实施更灵活的交换生安排,促进科研成果分享转化。推动苏港澳人文交流。鼓励苏港澳在节庆、展览培训、科研、舞台艺术等领域开展交流。

四是推动实施港澳居民在江苏发展便利化计划。扩大港澳居民居住证使用范围,支持港澳居民及机构参评奖项和荣誉称号,鼓励港澳青少年到江苏学校就读,便利港澳居民来江苏就业,支持港澳居民来江苏创新创业,推进劳动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完善便利在江苏港澳居民购房政策,积极为港澳居民提供咨询和法律服务等。

近年来,江苏省委省政府注重为港澳同胞在江苏发展营建公平公正、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为切实保障港澳同胞投资权益,江苏省在2014年,率先出台全国首部涉港澳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成立港澳同胞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涉港澳法律专家服务团、港澳仲裁院和省港商会等保障、维权和服务机构,得到广大在苏港澳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广泛好好评和高度评价。

当前,江苏深入推进新时代苏港澳交流合作,在苏港融合发展峰会、苏港合作联席会议、江苏—澳门·葡语国家工商峰会及其理事会、苏港澳青年精英论坛等长期、稳定、务实的品牌活动和合作机制的引领下,苏港澳高层往来密切,各领域务实合作不断深化。截至2019年12月,港澳企业在江苏累计投资项目43238个,协议投资达4468.9亿美元,占江苏协议使用外资的45%;江苏在港澳投资企业(机构)1742家,累计投资224.9亿美元。在科技、金融、教育、文化、旅游等领域的交流合作日益密切,成效显著。

《关于深化苏港澳多领域合作若干措施》的出台,将为苏港澳三地全方位交流合作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26条措施紧扣苏港澳交流合作实际,着眼苏港澳融合发展、聚焦落实同等待遇、分享江苏发展机遇、注重措施务实管用,将各类与在苏港澳资企业和在苏港澳居民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内容逐一体现,旨在让港澳同胞在江苏投资有安全感、发展有荣誉感、生活有幸福感。

附:关于深化苏港澳多领域合作若干措施(全文)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港澳工作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制定完善便利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发展的政策措施”决策部署,促进苏港澳三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实施苏港澳经贸互利合作拓展计划

1. 加强苏港澳贸易物流合作。对接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推进口岸监管部门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利用香港、澳门专业化国际展览平台推动江苏产品出口,拓展国际市场。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CEPA货物贸易协议,除明令禁止及有关国际协议中作出特殊承诺的产品外,对原产于港澳进口货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零关税。

2. 鼓励江苏企业赴港澳投资。鼓励江苏企业积极参与香港“一带一路”高峰论坛,支持江苏企业赴港澳开展技术、品牌、专利、营销网络等境外投资、并购,加强苏港澳生物医药、对外贸易、物流、旅游等领域合作。推动苏港澳企业共同拓展第三方市场,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入驻江苏境外经贸合作区,完善对港澳劳务合作公共服务。

3. 加强苏港澳金融合作。支持港澳金融机构在江苏设立分支机构,与本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支持港澳金融机构和企业在江苏发起或参与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支持港澳投资企业总部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具有投资和财务管理功能的港澳投资企业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按规定参与涉港澳跨境资金集中管理、跨境放款等业务。鼓励港澳资在江苏设立保险法人公司、保险法人公司区域总部和客服中心、保险中介等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投资企业给予相关政策支持。探索设立江苏企业赴港上市培育基地、江苏海外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4. 加强苏港澳经贸交流平台建设。进一步健全苏港合作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建立苏澳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举办苏港融合发展峰会、江苏—澳门·葡语国家工商峰会。完善港澳投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联系服务制度,推动江苏有条件的设区市建立港澳企业联合会,支持省港澳同胞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省涉港澳法律专家服务团、南京港澳仲裁院、省港商投资企业服务协会等机构积极发挥作用。加快推进苏澳合作园区建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建设港澳产业合作区。

5. 推动港澳投资企业提质增效。鼓励在江苏的港澳投资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发展,支持港澳资制造业企业参与江苏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港澳投资企业可同等享受江苏各项产业扶持政策和科技创新支持政策,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标。鼓励港澳投资企业申报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创建国家和省级能效“领跑者”企业。鼓励中小港澳资企业参与实施“千企升级”行动计划,推动中小港澳资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6. 支持港澳投资者在江苏投资发展。支持港澳资企业在江苏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对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2亿美元的世界500强港澳资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企业申请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和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在江苏建立蔬菜瓜果等农产品生产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省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在江苏的港澳资企业持续扩大在江苏投资,对于符合条件的港澳资企业获得利润再投资,符合国家相关税收减免规定的项目,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7. 支持港澳投资企业拓展经营网络。鼓励港澳资企业设立研发、营销、供应链管理、财务和利润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资企业在江苏设立营运总部,享受江苏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鼓励政策。支持港澳资行业龙头企业围绕产业链延伸配套、强强联合和上下游一体化经营,开展跨国、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鼓励港澳投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江苏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8. 加强对港澳投资企业用地支持。港澳投资企业与江苏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列入省重大项目的港澳资项目用地,在计划指标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港澳资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允许设区市、县(市)政府依法授权特定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参照出让程序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地。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在完善相关规划审批手续的基础上,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9. 加强对港澳投资企业融资支持。鼓励在江苏的港澳资企业登陆内地资本市场,支持已在内地上市的港澳资企业开展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等各类债券。成功上市(挂牌)或发行债券的企业,按所在地政府政策享受财政支持。支持“专精特新”港澳资企业、港澳青年创业企业登陆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推动省股权交易中心开发适合港澳资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在项目路演、股权交易、融资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鼓励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港澳资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支持各地中小企业转贷平台帮助港澳投资企业办理转续贷服务。支持苏港澳投资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联合设立苏港澳产业投资基金。

10. 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参与质量标准评选和制(修)订。支持港澳资企业参加有关质量奖项评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苏省质量奖的港澳投资企业,省级相关专项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鼓励在江苏港澳企业参加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级及以上的申报评选。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参与实施产业标准领航工程。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以及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会、工作组的港澳投资企业,省级财政按现有政策给予适当支持。鼓励港澳投资企业牵头或参与智能制造标准制定,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二、实施苏港澳科技人才合作提升计划

11. 推动苏港澳企业、高校共建协同创新平台。鼓励和支持港澳企业、高校参与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共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双创基地等科创载体。探索在港澳建立离岸孵化器,支持成功孵化的项目优先到江苏落地转化。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及江苏高校、科研机构与港澳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围绕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和共性问题组建技术联盟,开展项目合作、联合攻关、协同创新,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12. 推动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符合条件港澳资企业申请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港澳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列入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保险试点企业及产品名单并符合条件的首台套产品,省级相关专项给予支持。运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扣除等政策,鼓励港澳投资企业淘汰技术水平落后的固定资产和设备。

13. 共建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承担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任务的港澳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在省级相关专项中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支持。鼓励港澳投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同等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进口关税减免等优惠政策。加强对港澳资研发中心建设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政策辅导,对开展创新基础能力提升、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更新、智能化绿色化制造等工程的港澳资企业技术中心,采用适当方式给予专项支持。对符合国家相关税收减免规定的港澳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国家相关税收减免规定的港澳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港澳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品样本、试剂等进口手续,为港澳资研发中心运营创造便利条件。

14. 加强苏港澳人才交流。支持在江苏工作的港澳各类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开展人才沙龙、组建专门协会,将港澳人才列入地方政府联系服务专家范围。支持港澳风创投机构加入江苏人才创投联盟。鼓励港澳人才参加江苏人才创新创业路演中心项目路演,对前景好、质量高的人才项目按规定给予创业扶持。鼓励港澳高层次人才参与顶尖人才顶级支持计划,对世界一流顶尖人才团队,按照规定给予项目资助。支持在江苏工作的港澳高层次人才申报各级人才计划,鼓励港澳高校院所选派优秀人才参加江苏科技镇长团工作。推荐符合条件的港澳人才申报国家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高层次人才试点资助计划等。推动苏港澳工匠广泛交流切磋技能,鼓励港澳技能人才来江苏参加各类技能竞赛。江苏事业单位引进港澳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其实际薪酬发放水平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范围。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支持江苏博士后创新平台吸纳港澳优秀博士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在站港澳博士后人员科研项目同等资助。

15. 为港澳专业技术人员在江苏执业提供便利。在江苏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江苏各类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境外取得的业绩成果同等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港澳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同等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专业技术人员,不受职称、任职年限的限制,直接认定相应的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港澳居民可报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探索推动苏港澳职业资格互认工作。在职业技能竞赛、职业标准开发修订、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等工作中,吸纳港澳高技能人才作为开发专家或考评专家。

三、实施苏港澳教育文化交流促进计划

16. 推动苏港澳教育合作。推动共建苏港、苏澳高校联盟,鼓励苏港澳高校联合共建优势学科、实验室和研究中心,探索开展相互承认特定课程学分,实施更灵活的交换生安排,促进科研成果分享转化。支持苏港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交流访学、合作培训、技能夏令营等活动。支持江苏各类高校吸纳港澳籍教师前来任教,研究制定港澳籍教师聘用、教研成果认定和学校师资水平认定等具体配套政策。受聘港澳籍教师在港澳取得的学术成果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在江苏工作的港澳籍教师及其研发团队申报省级教学和科研计划项目享受同等待遇。

17. 推动苏港澳人文交流。鼓励苏港澳在节庆、展览培训、科研、舞台艺术等领域开展交流。港澳居民参与江苏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以及江苏有关播出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引进港澳广播电视节目不作数量限制。鼓励江苏出版发行单位与港澳出版界加强交流合作,鼓励江苏图书进出口公司扩大优质港澳版图书进口。支持在江苏工作的港澳学者申报省社科基金项目,共同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以及历史文献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研究。支持港澳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参与江苏文创园区建设营运。支持在江苏注册的港澳资文化企业申报江苏艺术基金项目。鼓励港澳居民参加江苏体育赛事活动,支持港澳居民、民间团体和协会在体育赛事、运动训练、后备人才培养、体育文化、体育产业、体育教育、体育科研、体育医疗等领域开展合作。加强苏港澳旅游合作,积极参与香港国际旅游展、澳门国际旅游(产业)博览会,支持江苏国际旅行社开发港澳青年学生研学产品线路,组织港澳青少年学生来江苏研学旅游。支持港澳旅行社根据相关规定在江苏成立港澳投资旅行社并开展入境游和境内游业务。

18.加强公务交流和公益合作。进一步做好苏澳互派公务人员交流学习工作,探索与香港特区政府建立互派青年公务人员交流机制。推动苏港澳红十字组织在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红十字通信等方面加强人道合作。

四、实施港澳居民在江苏发展便利化计划

19. 扩大港澳居民居住证使用范围。落实港澳居民居住证在基本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互联网服务等方面与内地居民身份证享受同等便利。常住江苏并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居住地市民卡、游园卡、公交卡等,可享受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及文化惠民政策。

20. 支持港澳居民及机构参评奖项和荣誉称号。在江苏工作的港澳居民可参加各级劳动模范、省“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荣誉称号评选,机构和个人可参评“江苏慈善奖”“中华慈善奖”。协助符合条件的在江苏港澳居民申报梅花奖、金鹰奖等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奖项。

21. 鼓励港澳青少年到江苏就读。常住江苏港澳居民及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与江苏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具体由居住地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省内高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收港澳学生数量比例,并视同内地学生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在住宿、奖学金申请、就业培训指导、校友会等方面享受与内地学生同等待遇。

22. 便利港澳居民来江苏就业。鼓励和支持港澳大学生来江苏见习,通过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认证且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并在当地办理相关就业登记的,按规定给予见习生活补贴。鼓励和支持港澳青年来江苏就业,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应届港澳大学生,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取得内地全日制普通高校、内地承认学历的港澳学生和居民符合招聘条件的,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应聘到江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就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符合招聘条件的港澳居民,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应聘到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就业。推动开展苏港澳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互认,在港澳已经取得专业服务领域执业资格的港澳居民,持港澳相关机构颁发的证书,经批准可开展执业服务。

23. 支持港澳居民来江苏创新创业。鼓励港澳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直接予以登记,无从业人员和营业面积限制。加强“苏港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在江苏创业的港澳大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创业场地租金、创业带动就业、创业项目、社会保险等补贴政策。将在江苏创业的港澳大学生纳入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支持重点群体,同等享受贷款扶持和财政贴息政策。支持江苏在港澳窗口企业设立指导站,为港澳籍居民来江苏创新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

24. 推进劳动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在江苏工作的港澳居民,依法可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享受相应待遇。在江苏居住且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居民,可在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所在地城乡居民同等标准缴费,享受同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级财政按照所在地城乡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在江苏就学的港澳大学生,与内地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获得港澳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居民,离开内地时选择保留社会关系的,返回内地就业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港澳居民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其离开内地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一次性支取。鼓励用人单位为港澳居民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在江苏工作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居民可以加入工会组织,同等享受工会会员待遇。港澳居民在江苏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享受与江苏居民同等待遇。

25. 完善便利在江苏港澳居民购房政策。在江苏常住港澳居民可按居住地规定同等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等住房保障待遇。符合当地购房政策的港澳居民购买住房的,在首付比例、贷款申请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26. 积极为港澳居民提供咨询和法律服务。鼓励各类开发园区为港澳居民来江苏创新创业提供政策宣讲、客户对接、信息咨询、产权保护等服务,各级港澳办法律顾问优先为港澳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拓宽港澳法律查明途径,聘任港澳法律专家担任江苏法院域外法查明专家,妥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落实内地与港澳签订的系列司法协助安排,提高司法协助成效。允许香港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试点开展合伙制联营,保障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居民执业权利。探索选任港澳居民担任涉港澳案件人民陪审员。港澳居民符合选聘条件的,按程序可受聘担任仲裁员、商事调解员,参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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