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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8/01
16:38

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可享受以下优惠: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3)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予以保税。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2、保税货物在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后,可在区内企业之间流转。

3、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领出口许可证,免征出口关税和出口增值税。

4、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设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其加工产品全部出口的,免征加工环节增值税。

5、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

6、三资企业购买自用国产交通工具享受关税优惠。

税收方面优惠政策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在减半期内企业所得税按7.5%税率征收。免征地方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0%税率征收。对符合国家有关鼓励政策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的,依照税法规定征收,免征和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经报批可延长三年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内资企业经批准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2、外资企业兴建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

3、企业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房产,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企业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可由企业申请,经有权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实施。

4、区内企业从事保税货物加工生产和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保税区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购进货物出境或加工后再出境,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由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5、外资企业在区内建办国家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投资项目,其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和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增值税可以办理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可抵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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