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提升惠山经济开发区产业带动能力,激发企业发展热情,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有关政策,按照集约用地、扶强扶优、加强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对内资生产型企业制定财政扶持政策如下:
一、本政策适用于在开发区注册登记,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独立核算的内资生产型企业。
二、本政策主要是增值税、所得税与非税收入开发区留成部分形成的地方财力给予的财政扶持。
三、优惠政策
1、增值税:自企业销售之日起三年内,对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财政扶持。
2、所得税:自企业获利年度起,对其所缴纳的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后三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3、非税收入:即按销售收入征收的三项基金(具体包括粮食风险基金、物价调节基金、防洪保安基金),实行按实征收,开发区对其所缴纳的非税收入开发区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后三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四、结算办法
非税收入、增值税和所得税实行一个会计年度结算奖励一次。由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审计局会同经济发展局对拟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进行年度产出考核,产出考核数据以国税开票销售收入为准,对考核达标的企业,方可进行结算奖励。
五、结算条件
1、本开发区内购地自建的工业企业在第一个完整生产年度内的工业开票销售收入达到150万元/亩以上、以后四个完整生产年度内的工业开票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亩以上,有资格享受本政策;凡获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工业企业,相应完整生产年度的产出标准可降低50万元/亩。
2、自投产之日起,连续五个完整生产年度内相应年度产出不达标的企业,则不可享受相应年度的财政扶持政策。
3、自投产之日起,连续五个完整生产年度的产出均不达标的企业,则不再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4、在本政策执行前进驻的企业,一律按本政策的精神实施。
5、厂房闲置、自行招商引进项目的企业,可将引进项目的工业开票销售收入合并计算,若合并计算达标,则均可享受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
六、对经营期限不满十年需提前歇业关闭、迁往外区的,或抽调资金的空壳企业,以及亩均产出考核不达标的,开发区管委会可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并收回财政已补贴的资金。
七、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重大财税政策调整,则本政策将作相应调整。
八、本政策由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审计局负责解释。
九、本政策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关于鼓励内资生产型企业的优惠政策》(惠管发[2005]16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