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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2013
08/08
15:41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对外商来开发区投资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对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区外各类企业或个人来开发区兴办、联办生产经营型或服务经营型企业(以下简称"内联"企业),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方面

1、"三资"和"内联"企业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2、"三资"和"内联"企业的低、第二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土地出让价格依据土地等级和基础设施条件,比省规定价格优惠30%。

3、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采取土地招标、拍卖和公开挂牌出让方式,用地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4、"三资"和"内联"企业应缴纳的土地使用费(税)自批准用地起实行“两免三减半”,即前两年全免,后三面减半征收。属于下列情况的给与从优:

(1)工业生产型企业,自批准用地起的五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税);

(2)列入区内统计的产品出口创汇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两类"企业),自批准用地起,土地使用费(税)实行"五免五减半",即前五年免交,后五年减半交纳。

(3)农、林、牧、渔等农业资源开发性项目,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自批准用地起十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税)。

(二)税收及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方面

"三资"、"内联"企业缴纳税金,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为支持企业发展,设立扶持企业发展资金,具体办法为:

1、自企业开始营业的三年内,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区内留成部分的50%支持企业;三年期满后的五年内,按企业每年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比上年新增部分的区内留成全部支持企业。

2、自企业营业的三年内,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区内留成部分的30%支持企业;三年期满后的五年内,按企业每年实际交纳的营业税比上年新增部分得区内留成的50%支持企业。

3、"三资"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即前两年免交,后三年先减半交纳。在两年全免期满后的三年内,现减半交纳,然后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区内留成部分全部支持企业;五年期满后的五年内,所得税先依率计征,然后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区内留成部分的50%支持企业。

4、"内联"企业自营业起的五年内,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区内留成部分全部支持企业;五年期满后的五年内,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区内留成部分的50%支持企业。

以上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政策,由企业按季度申报,财税部门审核,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兑现。

(三)减免收费方面

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向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中介服务费(以下简称收费),按浦口区物价局《关于印发浦口区涉企收费主要项目与标准的通知》执行。此外,按区政府浦政发(2002)43号文件规定给予收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四)其它方面

1、对下列企业采取一事一议颁发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其中生物制药、电子信息、制造业给予特别优惠;年出口创汇额达500万美元的企业;在我区实施固定资产投入,"三资"企业注册资本达500万美元、“内联”企业注册资本达3000万元人民币;在我区连续两年每年实际纳税达1000万元的企业;“三资”企业注册资本达100万美元、“内联”企业注册资本达500万元且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经过区委、区政府认定的重点项目和企业。

2、对在本区区域内投资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环境等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3、对注册纳税企业,年度纳税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比上年增长的,有同级财政按实际纳税额的千分之五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和主要经营管理者。对年度纳税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比上年增长,并在本区区域内实施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按年度实际纳税额的千分之八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和主要经营管理者。

4、“三资”、“内联”企业在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备的文件和资料后,实行“一条龙”服务,七日办完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及项目开工等手续。

5、文件自2003年元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原浦口区、江浦县发展“三资”、“内联"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到2002年12月31日,自2003年元月1日起过渡到本政策执行。以后国家若有新的政策规定,按国家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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