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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1/30
14:34

(一)涉外税收(1.1)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

①外商在盐城市区及盐城市的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企业所得税率为24%;如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

②外商在盐城市区及盐城市的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属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的项目,经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港口、码头、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产品出口的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达到50%以上的可免征地方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征收。

④先进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还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然后再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三年。

⑤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在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减半征收的所得税中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经批准,可全部返还,并可加速折旧固定资产。

⑥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⑦外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如属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全部退还。现有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部分实际投入后,除可继续享受原有优惠外,对增资部分所产生的利润所缴纳的所得税,属于地方留成的部分可适当返还。

⑧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园艺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新开发的滩涂、荒地、水面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园艺业的农业企业自有收入起,3年内免征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

⑨外商投资从事科学研究、教育事业、中介服务以及开发区旅游设施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所征的所得税属于地方收入部分,经批准,可予以返还;利用外资开发的高新技术中试产品,自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经批准,可将实际缴纳地方的企业所得税的50%返还,专项用于技术创新;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批准,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免征所得税。

(1.2)关税

①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②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的原材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包装物料等,由海关实行监管,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③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关税。

(二)土地使用费

①外商投资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兴办的农林开发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非盈利项目、社会公益项目的建设,经批准,可以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②土地使用费,从取得土地使用权算起,属于鼓励类项目,五年内免缴;属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以及外商投资兴办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开发利用滩涂项目,五年内免缴,自第六年起,五年内按规定标准的50%缴纳;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五年内按规定标准的50%缴纳。

③外商投资开发海堤以外未匡围的滩涂,经批准,十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期满后,按农业用地标准减半征收。

④外商在滩涂上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项目,外商出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每200万美元可以无偿使用50亩滩涂10年,期满后按农业用地的下限标准减半征收土地使用费。

(三)其他

①外商投资者从外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②外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合法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③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④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从事生产性项目占用耕地可免征耕地占用税。外商出资在200万美元及其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规划管理费、散装水泥发展基金;减半征收城建档案保证金、人防易地建设费。

⑤境外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⑥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及其以上的,经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⑦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原材料,由物资部门优先安排供应,与当地国有企业享受同等价格;优先贷放短期周转资金和其他必需的信贷资金。

⑧经批准,可允许交通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优先获得沿线和港区附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权,以进行综合补偿。

⑨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职工,自行招聘,通过考核,择优录用,上报所在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⑩对引荐外资直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批租土地,且外资实际到位的有功人员实行奖励;对利用外资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投资者,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⑩各涉外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制、"一条龙"办公,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向型经济软环境的决定》,搞好协调服务,优化投资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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