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优惠政策信息--土地方面
对在开发区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免收土地出让金,工业用地征地基准底价为4.5万元/亩(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对投资规模大,投资强度高,创税能力强的投资项目,可一企一论,适度优惠。
进区工业项目,可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租赁国有土地的,投资企业只需每年交纳土地年租金,凡一次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税收超100万元的,从获得土地使用权起五年内免收手土地年租金,第六年至十年减半收取土地年租金;租赁集体土地的,投资企业只向土地所用者支付土地年租金,不再支付村组补偿费用。(上述土地年租金为国土部门征收部分)
投资新办第三产业项目(商品房开发除外)使用土地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可减半征收。一次性投资2000万元以上兴办高新技术项目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可无偿提供10亩项目实施用地。
开发区优惠政策信息--财政方面
新进开发区的工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或100万美元以上的,所得税五年按实际上交额中县留成部分的全额、后五年按实际上交额中县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外资企业所得税先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政策,再享受开发区五减半政策。对新办旅游项目投资在500万元或50万美元以上,兴办专业市场投资在1000万元或100万美元以上的,从企业经营之日起,二年内其实际上缴的所得税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新进开发区的工业企业生产性固定性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或100万美元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10年内,增值税按实际上缴额地方留长部分的50%奖励企业。出口产品按国家规定的免、抵、退税政策执行,已实行退税的不再按本条规定进行奖励。在开发区设立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十年内,实际交纳的营业税县级留成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科技含量高的重大技改项目,开发区为其申报省和国家的技改贴息。引进无偿资金和捐赠资金给开发区(不含财政性资金和政策性分配资金)用于投资的,可按资金总额的10%给予奖励。
开发区优惠政策信息--规费方面
进开发区的工业项目,在其建设期间和开业以后,除上缴省政府规定的费额外,其余各类行政事业性规费一律免收。进区工业项目,水增容量建设期间缓征,开业后,水增容费减半征收。新开办的私营企业除县规定的人员外,其余人员一年内缓缴养老保险统筹金。县内项目审批和办证等费用严格按县政府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县内的会计、审计、评估、公证、质监等机构收取的费用不高于物价部门核定的下限。
开发区优惠政策信息--其它方面
高投资、高科技、财政贡献大的项目,一事一议。对在阜宁经济开发区设立的企业实行“三制”保护(即检查准入制、处罚申报制、收费扎口制),除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外,无县优化办和开发区同意,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客商服务热线:0515-7231755、7238710)如遇国家政策变化,优惠政策则作相应调整,以前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如与现行投资政策相悖的,一律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