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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1/30
14:39

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对设立在我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下列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半之后,可减征企业所得税:

a、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值70%以上时,凭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b、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举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申请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c、在我市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3)下列企业可减征企业所得税:

a、对设立在我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b、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c、设立在我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在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申请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

2、地方所得税:

(1)对设在我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2)对设在我市的产品出口企业依照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3)对设在我市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规定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再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

(4)对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5)对设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3、常州新区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先进技术企业再延长三年减按7.5%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7.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再延长一年免税优惠期。

外商投资的高新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方投资比例在5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再延长三年免税优惠期(即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港口、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和市政基础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征所得税外,其余均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以优惠条件提供资金、设备或转让的先进技术,经批准可给予进一步的减免所得税优惠。

▲外方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区内其它企业,或举办新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经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其中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方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以及外籍职工的税后合法收入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国内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专门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出口关税,增值税可享受国家退税政策。

▲凡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者在区内自建或购买自用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买之月起免征房地产税二年,减半征收房地产税三年。

▲进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征城市建设配套费、水增容费。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和通讯设备等优先供应。

▲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从取得土地使用权起,十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该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产品增值税采取税务部门先征收,财政部门后返还的方式,返还企业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目前为缴纳年产值额的6.25%)。

▲外商在区内批租土地或购置房产,免征第一次交易契税。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国家规定和开发区实际情况提出的,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其他优惠待遇。

(九)引进海外高层次人员的有关规定

1、规定适用对象:

(1)公费或自费出国学习(含已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并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高级人才;

(2)具有上述职称的技术移民;

(3)具有上述学位或技术职称的海外华侨华人青年一代人员。

2、引进重点人才范围:

(1)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所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2)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

(3)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际领先水平或急需的填补国内空白项目的人员;

(4)其他急需的高级人才。

3、海外高层次人员为本市经济建设服务的主要方式:

(1)来我市担任企事业单位的高级职务或技术顾问、咨询专家,或从事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所需的工作;

(2)来我市讲学或进行专题咨询,解决有关学科领域里的重大课题和学术、技术难题;

(3)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

(4)在本市驻海外的企业、机构工作或担任高级顾问;

(5)在海外用专业知识、技术、科研成果、自有专利等为本市服务;

(6)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创办独资或合资的高新技术企业;

(7)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享受政策的有关内容:

(1)海外高层次人员在本市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适当放宽对注册资金的要求,并优先享受项目立项、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享受当地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可不受员工人数、高技术职称人员比例等条件的限制。所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

(2)海外高层次人员运用其专利、技术、管理等知识为单位创造的经济效益,3年内按其新增税后留利的10-30%提成给予奖励。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作出特大贡献的,由政府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3)海外高层次人员在我市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相对优越的住房条件,来我市定居的,也可按住房贷币化原则,由个人租用或购买住房,并享受当地政府房改优惠政策,或优先购买当地政府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

(4)坚持海外高层次人员来去自由的原则,其中,外国籍人员及其随行的外国籍配偶、子女,可凭《特聘海外专家证》向市级公安机关申办外国人居留证和多次出入境签证;中国籍的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子女,可按规定向住地公安机关申办普通护照延期、补(换)发、加注等手续,并可按规定向工作单位或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申办多次往返港澳商务签注。各地、各单位应支持他们出国学习、考察、参加有关学术活动,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5)海外高层次人员以及从国外自带的工作助手来本市工作,需要落户的凭同级政府从事部门的录取、聘用通知和护照及有效入境证件办理有关手续,其随迁配偶、子女落户和就业问题,当地从事、劳动、公安等部门应提供优惠条件和便利,并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和类似费用。其子女入学、参加中考、高考的,参照归侨子女入学的规定予以照顾。

(6)在条件较好的地区和单位设立海外高层次人员工作站,供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短期回国从事科研等活动。

(7)海外高层次回国人员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并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对没有在国外取得与国内相对应专业技术职称的,经职称管理部门对其学历、资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认证后,确定相应的任职资格。需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的限制,可免试外语和计算机,并优先评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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