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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2013
01/30
14:44

进入常州软件园经省认定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可按以下若干政策规定执行。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二免三减半"。同时,第三年上缴所得税形成区财政增收部分,其50%由财政以专项资金的形式奖励给企业。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4、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6、园内新办软件企业自实现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形成区本级财政增收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奖励。

7、企业内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年薪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经区科技局、财政局认定后,其所上缴的个人所得税总额形成区本级财政增收部分的50%由财政以专项形式, 在其于本市购买商品房、汽车和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增加资本金时奖励给个人。

8、进驻软件园批租土地的企业,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按30元/平方米征收,其他由新区征收的各类建设规费比照外商投资企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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