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中外客商来广陵区及广陵产业园投资兴办项目,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建筑规费优惠
1 、注册资本 300 万美元以上外资工业项目,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以上民资、内资工业项目可以进入广陵产业园征用土地,并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对注册资本 1000 万美元以上外资工业项目或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以上内资、民资工业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供地规模和优惠条件等方面作个案处理。
2 、凡进入产业园区,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高科技、无污染生产型项目,除国家和省市必须收取的规费基金外,减收区级建筑规费。
二、税收优惠
1 、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 1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有关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3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4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出口关税税率为零。
2 、企业所得税
( 1 )对进产业园区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 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有关政策优惠,期满后 3 年内企业所得税按国家税率征收,超过 15% 的部分中区级财政实际所得通过奖励措施予以返还。
( 2 )对进产业园区新办注册外资额 500 万美元以上 , 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 除实行国家“两免三减半”政策以外 , 在国家规定优惠到期后的连续 3 年内 , 由区政府在次年初按其所缴所得税地方净分成部分给予 50% 返还。
( 3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生产企业 , 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 以上的 , 经有权部门认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型企业经有权部门认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 3 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 4 )外商将其企业税后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 , 经营期 5 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 40% ;如属“两型”(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 , 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5 )对进产业园区新办的内资和民资生产型企业 , 其注册资本达 4000 万元以上的 , 企业所得税 2 年内由区政府在次年按其所缴纳所得税额地方净分成部分给予 50% 奖励。
3 、增值税、消费税
( 1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自营出口或代理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免”税是指免征该企业出口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 “抵”税是指企业可用购买国内原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金抵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一季度内 , 抵顶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抵顶不完时,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 2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3 )在产业园内新注册纳税的生产性“三资”企业,其注册资本达 500 万美元以上的, 3 年内其上缴的增值税本级财政分成部分由区级财政返还 50% (原区内纳税企业搬迁至园区,不享受此项优惠)。
( 4 )对进产业园区新注册纳税的内资和民资工业企业,其注册资本达 4000 万元以上的, 2 年内由区政府在次年初按其所缴增值税额地方净分成部分给予 50% 的奖励(原区内纳税企业搬迁至园区,不享受此项优惠)。
( 5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三、其他优惠
1 、对来我区投资兴办各类项目的客商及其子女,在就医、保健、入学等方面提供各种方便。对我区经济发展、财政收入有突出贡献的投资者,授予荣誉称号,并根据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2 、凡来我区和产业园区投资兴办项目的所有前置手续,在投资方提供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由中方企业、相关部门或产业园管委会负责办理。
以上政策,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我区以前发布政策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本政策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