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供地政策
(—)两个园区供地政策
1、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的新建工业项目,属县经济开发区的,圈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5000万元(500万美元);属县临港产业区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1亿元(1000万美元)。投资强度均不得低于120万元/亩。
2、高科技创新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受第1条限制。
(二)在县内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仓储物流、专业市场,土地按规定出让的最低价挂牌。
(三)新建营利性公益事业项目,土地以同类地价最低标准挂牌;新建非营利性公益事业项目的,土地可用划拨方式供地。
第二条 奖励政策
(—)凡在我县投资新办工业企业,自合同约定的盈利当年起,前3年由县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后3年由县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自合同约定的投产当年起,年缴纳增值税300万元以上的,前5年由县财政按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年缴增值税100万元-300万元的,前5年由县财政按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二)对县外客商在我县注册成立总部经济的,视纳税额“一事一议”由县财政给予奖励。
(三)对新开工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加工企业,在建成投产后,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的奖励。对被新批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5万元、10万元、2万元的奖励。
(四)投资旅游、物流、文化、教育等第三产业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软件、服务外包、金融等产业项目不受投资额所限),前5年由县财政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五)使用非国家政策性资金投资港口、公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前5年由县财政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三条 收费政策
(—)进入县经济开发区和临港产业区的工业项目,免收所有县级地方性行政事业规费。对县级以上硬性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且各种收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扎口把关。
(二)投资新建18层以上高层公共建筑物的,其中25层(含25层)以下部分土建工程县级地方性行政事业规费减半收取,25层以上部分土建工程县级地方性行政事业规费按30%收取。
(三)对进入新扩建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县综合(专业)市场或5000平方米以上的乡综合(专业)市场的经营者,两年内免收县级地方性行政事业规费。
对重特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符合县优先发展的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