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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总部经济产业城企业入驻要求及优惠政策
2013
01/30
15:10

一、企业入驻基本要求

企业入驻总部产业城,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总部经济产业城内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并在产业城内办理税务登记并汇缴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二)企业总部落户总部经济产业城后十年内不得迁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迁出,需经崇川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并将享受的优惠政策返还至崇川开发区管委会。

(三)企业总部落户总部经济产业城后,不得将其办公用房进行转租或分割销售。如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转租或分割销售,需经崇川开发区管委会确认。

(四)总部经济产业城入驻后,不得在产业城内从事制造和加工类业务。

二、入驻企业可享受扶持政策

为了增强总部经济城的竞争优势和企业总部快速集聚发展,总部经济产业城中达到如下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办公用房补贴。

1、租赁办公用房减免:对于租赁办公用房并经认定为综合性总部和职能型总部的企业,至2020年每年内给予10%房租减免,每个综合型总部的租房减免最高可达150万元,每个职能型总部的租房减免最高可达100万。

2、购置办公用房补贴:对于购买办公用房并经认定为综合性总部和职能型总部的企业,以税收优惠的方式进行办公用房购置补贴(具体优惠政策详见以下的税收优惠)。

(二)税收优惠

1、对于租赁办公用房并经认定为综合型总部或职能型总部的企业,纳税新增的开发区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100%返还,第四到第五年给予50%返还,用于企业自身发展。

2、对于购置办公用房并经认定为综合型总部或职能型总部的企业,纳税新增的开发区留成部分,前五年给予100%返回,第六至第八年给予50%返还,用于企业自身发展。

3、对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更优惠的财政扶持政策。

(三)专门人才补助及奖励。

对于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企业担任常务副总及以上的高层管理人员(每个企业不得超过3人),在市区购置自住性首套住房,其个人年缴纳所得税的开发区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返还。

(四)鼓励资本扩张。

1.上市扶持:对落户后上市的总部企业,参照南通市区相关上市企业鼓励政策;另在企业上市后,开发区管委会将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并购重组扶持:对总部企业(集团)围绕发展战略规划,在崇川区范围内实施并购重组的,为其争取贷款贴息优惠。

(五)技术创新激励。

1.积极帮助符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总部企业向上申报,争取尽快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政策。

2.对总部企业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在科技扶持资金中优先安排。

3.对于总部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所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六)强化个性化服务。

坚持“一企一策”,特事特办,及时帮助总部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关键问题,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扶持和优质服务,推动企业跨越式发展。

以上优惠政策可同时享受,对于先租赁后购置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按照该公司被认定为综合型总部或职能型总部之日算起,按“五免三减半”原则与已享受的税收优惠进行抵扣。

附件:

一、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二、企业入驻流程

附件一:

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总部企业的认定由企业申请,崇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联审工作。

综合型总部企业:申请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企业运营总部或者分公司;

(二) 企业应当在东区总部产业城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东区总部产业城办理税务登记并汇缴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三) 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生产类企业年度开发区税收留成部分不低于300万元(营业收入约5亿元)或服务类企业年度开发区税收留成部分不低于500万元(营业收入约5亿元)。

职能型总部企业:申请认定职能型总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总部:

(1)具有投资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以资本运作为主,企业的日常运营及长期发展主要以“投资收益”为基础的投资性企业;投资总部为跨国公司的,可按国家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直接申请认定为投资总部;

(2)企业应当在东区总部产业城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东区总部产业城办理税务登记并汇缴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3)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年度开发区税收留成部分不低于400万元(营业收入约4亿元)。

(二)营销总部、物流总部:

(1)具有营销、物流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主要为向较大区域内的客户销售产品的营销企业;或履行物流链管理、需求预测和结算等职能的物流企业;

(2)企业应当在东区总部产业城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东区总部产业城办理税务登记并汇缴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3)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年度开发区税收留成部分不低于300万元(营业收入约3亿元)。

(三)研发总部:

(1)具有研发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主要为相关企业提供研发管理和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2)企业应当在东区总部产业城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东区总部产业城办理税务登记并汇缴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3)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年度开发区税收留成部分不低于50万元(营业收入约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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