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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市船舶业优惠政策
2013
01/30
15:12

南通市政府关于扶持船舶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通政发〔2007〕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我市江海岸线资源和良好的产业基础,加快发展船舶及船舶配套产业,努力把我市建成集研发设计、高端制造、成套服务于一体的世界级船舶工业基地,特制定《南通市船舶及船舶配套产品鼓励发展目录》(以下简称《鼓励发展目录》),并就有关政策扶持提出以下意见:

一、择优配置土地资源。对符合《鼓励发展目录》的新建企业和重点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

二、择优提供岸线资源。按照“深水深用、浅水浅用、合理使用”的原则,在优化航道资源、确保通航环境安全条件下,将岸线资源按照市统一规划要求,优先配置给大型船舶企业发展龙头型、基地型船舶制造业和海洋工程制造高端项目。

三、鼓励国内外著名船舶配套企业来我市投资发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对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投资额达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前3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后2年的50% 奖励给企业。

四、鼓励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内特大型钢铁企业投资兴建大型船用钢材深加工物流配送中心。对投资额达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的全额、后2年的50% 奖励给企业。

对来我市投资符合《鼓励发展目录》且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重、特大项目,可按“一企一策”原则给予更多扶持。

五、鼓励国内外著名船舶及配套研发设计机构来我市建立分支机构,从工商注册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市内有条件的研发设计单位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从事船舶及配套研发设计,从工商注册之日起3年内所上缴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新增船舶研发设计业务占本企业主营业务的比例给予相应奖励。

六、鼓励本地有条件的非船舶配套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调整产品结构,发展船舶配套产品。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新增船舶产品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比例给予相应奖励。

七、鼓励船舶产业集聚发展。对进入经市政府批准的南通船舶配套工业集中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装备工业园的企业,在市级权限范围内所有规费减免,享受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同等政策;对集中区、园区按当年完成设备投资额的4%~6%给予补贴,一个园区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主要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等。

八、鼓励船舶配套集中区公共平台建设。支持船舶配套集中区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发展船舶物流、船舶检验和认证、船舶产品设计和人员培训中心、船舶市场营销及船舶下水试航等专业技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九、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直接融资。重点船舶及配套企业通过国内外上市或进行债券融资等方式募集发展资金,按照《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的通知》(通政发〔2006〕67号)给予优先支持。

十、鼓励金融机构优先支持重点企业加快发展。每年组织1~2次银企合作对接活动,对重点船舶及配套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所需资金,优先向银行推荐,积极为大型船舶企业融资担保创造有利条件;对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当年新增贷款规模、当年新增担保额给予适当奖励。

十一、扶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扶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船舶及配套企业建成省级、国家级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奖励经营者和有功人员;对新引进的国内外大型船舶企业集团、船舶研发机构在我市注册兴建的船舶研发设计中心,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

支持船舶及配套企业引进急缺的高精尖人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通委发〔2005〕1号)和《南通市区引进工程技术关键人才政府资金补助意见》(通办发〔2007〕46号)明确的优惠政策给予优先安排。

鼓励本市高等院校为市内船舶及配套企业培养人才,开设船舶类相关专业,培养急需人才。

十二、鼓励船舶造修企业加快现代造船模式建设,积极研究推广分段造船、分道造船、集成造船和敏捷造船模式。企业申报的现代造船模式技术成果,经组织专家评价达到国内、国际领先水平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金,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和有功人员。

十三、扶持企业建立服务网络和开展产品认证。鼓励我市重点船舶配套企业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国外著名营销公司嫁接建立船舶配套设备全球服务网;对在国外新建立销售代理和售后服务机构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开办费补贴。鼓励船用设备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开展产品认证;对产品通过中外船级社认证的给予企业首次认证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四、鼓励船舶企业本地化配套采购。本市企业或研发机构(中心)开发试制并首台投放市场的符合《鼓励发展目录》的船舶配套新产品,经认定后向船舶制造企业推荐;本市船舶制造企业接受推荐采购的,按单台应税销售额的30%补贴给采购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五、鼓励船舶及配套企业上规模。造修船企业当年应税销售额突破10、20、50、80、10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层一次性10、20、50、80、100万元奖励。船舶配套企业当年应税销售额突破5、10、20、40、5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层一次性5、10、20、40、50万元奖励。对生产船舶自动化与通信导航设备等高技术产品的企业,当年销售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但经营业绩突出的,经批准也可予以奖励。

十六、加大组织推进力度。健全统计网络,完善统计制度,规范信息采集,建立数据库,构建高层次船舶产业发展平台。编制高质量的招商资料,定期组织开展国内外专题招商、高层论坛、信息发布、合作交流等重大活动。对招商引资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十七、建立工作目标考核激励机制。市政府每年制订推进全市船舶工业加快发展工作目标,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园区,年底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对完成目标、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十八、建立船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升市场竞争能力、拉长配套产业、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引进和培训专业技术人才、开展专题招商等推进工作。各县(市)、区财政扶持资金可结合实际自行安排。各级财政安排的船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对本级财政负有纳税义务的船舶业企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南通市船舶及船舶配套产品鼓励发展目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南通市船舶及船舶配套产品鼓励发展目录

一、船舶(含分段)及海洋工程装备的修理、设计与制造

(一)远洋运输船舶:高速大型集装箱船、液化天然气(LNG)船、液化石油气(LPG)船、大型汽车运输船、新型化学品船、超大型矿砂船(VLOC)、豪华滚装客船、豪华邮轮。

(二)工程船舶:特种海洋工程船舶、港口拖轮、敷管船、起重船、破冰船、航道疏竣船。

(三)海洋工程装备:深远海潜水器、海洋石油钻井装备的模块、海上钻井船、钻井平台、超大型浮式生产储油轮等海洋工程装备。

二、远洋捕捞渔船、游艇的设计与制造

三、船用设备及配套产品

(一)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的设计与制造、船舶柴油机零部件的设计与制造、锅炉、发电机组、推进器、齿轮箱、螺旋桨和轴、主机遥控装置。

(二)船舶舱室机械的设计与制造:油水分离器、机舱泵浦、通风机、洗舱机、机舱水喷淋、船舶外加电流保护设备/防海生物保护设备、焚烧炉、油污水处理装置、加热/冷却装置、海水淡化装置、离心/活塞/喷射泵、船用阀门。

(三)船舶甲板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往复式/转叶式液压舵机、电动/液压系泊绞车、起锚机、电动/液压回转起重机、海洋平台吊机、甲板吊、货油软管吊机、消防设备。

(四)船舶电力设备:船用配电盘、照明设备、主配电板、控制台、船用电梯、启动器、变压器、电缆。

(五)船舶通讯导航设备的设计与制造:船舶通信系统设备、船舶电子导航设备、船用雷达、电罗经自动舵、船舶内部公共广播系统等,速度计程仪、测深仪、海事卫星F站、航行数据记录仪、船用液位计、船用温度计/压力计、机舱报警监视、火灾探测报警装置、海上遇险和安全装置等。

(六)其它船用产品:CO2火灾释放设备/便携式灭火设备、货舱液位装置、船用油漆、船用电焊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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