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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市鼓励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2013
01/30
15:15

2010年12月31日

企业所得税

南通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营期10年以上的,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即自获利年度起, 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 15年以上的,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15年以上的, 开发区财政将给予一定奖励补贴。 南通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企业营业税

在南通开发区注册并缴纳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资建筑总承包公司), 开发区财政将给予一定的奖励补贴。

年度亏损结转

南通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 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再投资退税

外国和港台地区的投资者将从开发区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再兴办新企业, 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 若上述投资投入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 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 其来源于中国内职务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 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海关税收 投资项目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 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生产自用机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用加工贸易方式(含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进口原材料后生产的产品复出口的, 只要原材料不属于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土地价格 按照项目规模、技术含量、投资额度、投资速度实行弹性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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