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山市“五有”乡镇农技推广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方案的批复
昆山市农委、财政局:
根据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五有”乡镇农技推广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试点的通知》(苏农科〔2010〕25号、苏财农〔2010〕267号),经审核,现将你市 “五有”乡镇农技推广体系综合服务中心条件建设方案批复给你们(见附件),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紧组织项目实施。要按照省批复方案的项目建设内容,尽快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抓好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按期完成。要严格项目管理,不得降低建设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确保达到“五有”验收标准。要把“五有”建设与争创“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 主题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推动创先争优深入开展。
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要求,强化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按照“整合资源、注重实用、填平补齐、整县推进、先建后补”的原则,省级财政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建成并经省组织有关专家验收合格的,将下拨奖补资金;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拨付省补资金。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进行资产登记、使用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认真做好项目总结。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建成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每月向省农委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项目总结验收材料请于2011年12月31日前报省农委2份、省财政厅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