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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投资优惠政策
2013
02/01
11:42

1、税收返还政策

外商在我市投资经营期10年以上的工农业生产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五免五减半”,即由地方财政前五年全额返还,后五年减半返还(淮政发[1998]128号)。

2、规费减免政策

市外投资者凡在淮安经济开发区、淮安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新投资的独资、合资、合作的工业生产项目涉及地方性规费的(含基金)实行“零收费”,其中人防建设基金为缓收。在清河区、清浦区、市直企业内的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属高新技术类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零收费”政策执行(淮政发[2002]212号)。

城建开发类项目,按建筑层高和安置性质及面积不同,配套费可优惠30%-70%(淮政发[2006]37号)。

3、用地优惠政策

外商来淮投资工农业生产项目,享受土地出让金或租赁费减免优惠政策。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速度、科技含量、就业容量、税收总量等因素,在省最低保护价的基础上,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来淮投资其它项目,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4、工商登记政策

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度。按《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公司,允许各投资人首期出资额达到认缴额的10%以上(但首期总出资额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全部到位(淮发[2003]46号)。

放宽企业集团的登记条件。对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具有4个以上子公司或母子公司注册资本综合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集团帮助冠用省名(淮发[2003]46号)。

5、项目补贴政策

对在我市境内注册的企业实施的重大工业项目给予补贴和奖励。固定资产总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补贴10万元;投资超过1亿元的以10万元为基数,每超过1000万元增补1万元,最高补贴为50万元,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重大工业项目贡献奖的测算以新增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依据,按投产一年新增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8%-10%进行,最高奖励80万元,奖金由所属财政部门拨付(淮政发[2004]1号)。

6、引资奖励政策

根据淮发[2002]24号文件精神,对引进的工业、农业、经营性三产项目,对引资人个人的奖励,工业和农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引资额的1%、经营性三产按固定资产引资额的0.5%奖励。对引进项目落户于县(区)、开发区的,按各县(区)、开发区的奖励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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