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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江苏居民医保财政补助人均不低于280元
2013
02/05
16:06

要求各地建立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激励机制,鼓励参保居民连续缴费。个人缴费由参保居民一次缴清,收缴单位按规定将个人缴费缴入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具体方式由统筹地区确定。

2月4日,记者获悉,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民政、教育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江苏将建立与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相适应的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机制和财政补助增长机制,确定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的合理分担比例。据悉,2013年江苏城镇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不低于人均280元。指导意见规定,城镇居民医保筹资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挂钩,筹资总额按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2.5%确定。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筹资水平的80%和国家规定的财政最低补助标准,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同时,要求各地建立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激励机制,鼓励参保居民连续缴费。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给予资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接受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定向捐助,代指定的城镇困难人员或其他参保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每年征缴1次,按自然年度运行,缴费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财政补助资金由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划拨到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个人缴费由参保居民一次缴清,收缴单位按规定将个人缴费缴入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具体方式由统筹地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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