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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子江化学工业园优惠政策
2013
02/17
11:51

1、区内企业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 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3、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予以保税。

4、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减半”的优惠。在减半期内企业所得税按7.5%税率征收。免征地方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0%税率征收。对符合国家有关鼓励政策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征收,免征和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经报批可延长三年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资企业在区内建办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的,其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和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增值税可以办理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可抵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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