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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企改革细则被指谨慎:未明确表述高管限薪
2014
10/27
15:22

江苏国企改革细则:亮点与模糊之处并存

王培霖

江苏省委、省政府近日发布了专门针对省国资委[微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资国企的“深化改革实施细则”(下称“细则”)。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这份细则实际上在数月之前已经由省国资委[微博]方面起草完毕并提交江苏省委、省政府,但由于国家没有指导意见,各方都在关注国务院国资委的表态,制定细则十分谨慎,故并没有很快公布。

目前已有约20个省市推出了国企国资方案、办法,但总体上都十分谨慎,总体上突破不多、用词笼统、千篇一律。按照以前的经验,各地常常有“先观望、等邻居、再研究”的“延后跟进”心态,期待“国家版”定调心态。

江苏此前已经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此次又率先针对省属企业出台实施细则,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先后发布国企改革的意见与细则,这在全国是首例。

创新提出“负面清单”管理

江苏的细则包括七方面。其中,“组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国有资本监管方式”位列首位。

细则要求,“先选择一户省属企业试点组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并以该公司作为出资人组建能源、金融、旅游等行业企业集团,然后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推开”。江苏省已确定选择省国信集团作为试点,开展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组建试点。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采取国有独资形式,由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干涉所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目前,江苏省国资委已全面清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管理事项并公布清单,清单以外的事项均由省属企业自主决策。

“细则”的市场化价值取向很鲜明。例如“细则”规定,对国有股权超过50%的省属企业,企业领导人仍按现行办法管理;但对国有股权低于“50%”的混合制企业,则按照公司章程中明确的各出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股东会、董事会负责制定。在混合企业中,对企业领导人实施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经营层任期原则上不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

在分类管理方面,此次“细则”将22家省属国资国企分为两类:竞争类和特定功能类。细则明确,道路交通、机场、水资源、农场、滩涂框围、粮油储备、食盐专营(储备)等7类,归类于特定功能类,其他为竞争类企业。

竞争类企业的改革方向,主要是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江苏为混合所有制设立了4种操作模式:企业上市-提高证券化率;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向社会资本公开转让股权;国有资本新投项目时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组建混合所有制基金等。

通过进一步提高证券化率来实现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思路已经付诸实践。目前江苏已确定汇鸿国际集团作为整体上市的试点,相关资产全部注入“汇鸿股份(4.21, 0.00,0.00%)”,目前各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在廉政方面,“细则”特别强调,严格控制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在下属子公司兼职,如确实要兼职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且不得领取、报销任何费用;在职务变动时,“兼职”一并取消。

仍有若干模糊地带

对国有企业改革当中的敏感点和硬骨头,江苏版细则缺乏清晰可操作的表述。

例如一直是改革难点的国企高管年薪问题。“细则”只是泛泛表述为“对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总水平实行限高”,而对市场化聘用的企业管理人员,则“根据经营管理绩效、风险和责任确定市场化薪酬”。

那么,限高到底是多高?给国企高管们定价的模式、计算方法是什么?都没有明确。江苏省国资委副主任李琨在接受江苏省委党报采访时也坦言,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将由省国资委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办法考核审定,而关于年薪和履职待遇的相关规定,“目前正在制定当中。”

细则还提及“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至于具体如何推进,并无指导方案。

对省属企业业务“合并同类项”注定是个艰难的过程,其中不但涉及大量的业务重组,又涉及复杂的人事问题。就江苏情况而言,省属国企子公司存在业务相近、功能相同的情形,如从事纺织服装、进出口、房地产等业务的企业有多家,分属不同的集团,金陵饭店(11.15, 0.21, 1.92%)集团与钟山宾馆集团都属于酒店餐饮行业,金融业也有多种业态、分属多个不同的集团,而此次方案并没有提及组建统一的金融平台。“细则”提出“推进功能性重组和资源整合”,“按照业务相近、功能相同、优势互补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部分省属企业的功能性重组”,但再无更具体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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